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云南省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市监处罚〔2022〕27号)。
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第一批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预警监测工作的通知》(云市监函[2021]72号)文件安排和要求,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配合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工作人员,于2021年12月13日,对通海县鼎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实施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测。2022年1月25日,我局接到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玉市监移字[2022]03号),通海县鼎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的“红旗火炬”、“炫潮加特林”烟花爆竹产品,经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为进一步查明违法事实,经局领导同意,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26日进行立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通海县鼎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经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并领取了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张XX,组成形式: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日期:2013年11月20日,营业范围:烟花类(C、D)、爆竹类(C)的批发。
2021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工作人员,对通海县鼎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实施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过程中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成品库中存放着“红旗火炬”、“炫潮加特林”等不一样的品牌的烟花爆竹产品待售,抽检人员从中抽取“红旗火炬”、“炫潮加特林”2个品牌的样品送检。抽样产品为:1、“红旗火炬”烟花爆竹产品,该批产品抽样时库存产品10箱,批量10箱,抽样基数10箱,抽样数量10个,产品的名字:红旗火炬,该产品包装标识为:产品等级:C级,产品类别:喷花类(手持),消费类别:个人燃放类,含药量:70g,商标:花火印象,规格型号:16个/箱,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3日,保质期:三年,执行标准:GB10631-2013、GB24426-2015,生产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威泰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XX镇XX村,联系人:熊XX,联系电线XXXX,安全生产许可证:(赣)YH安许证字[2020]0090032。2、“炫潮加特林”烟花爆竹产品,该批产品抽样时库存产品20箱,批量20箱,抽样基数20箱,抽样数量10个,产品的名字:红旗火炬,该产品包装标识为:产品等级:C级,产品类别:吐珠类(插入),消费类别:个人燃放类,含药量:100g,商标:贤祥,规格型号:12个/箱,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3日,保质期:三年,执行标准:GB10631-2013、GB24426-2015、GB31368-2015,生产单位:浏阳市恒天飞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贤祥烟花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浏阳市XXX镇XX村,联系人:陶XX,联系电线XXXX,安全生产许可证:(湘)YH安许证字[2019]011180。经过检测,检测结果为:1、“红旗火炬”烟花爆竹产品,该产品所检项目药量(最大允许药量),标准或技术方面的要求≤70g/个(产品明示质量指示)(允许正误差5%),检验结果为:90g/个,因此检验综合判定为不合格。2、“炫潮加特林”烟花爆竹产品,该产品所检项目部件(引燃时间),标准或技术方面的要求3s-8s,检验结果为22s 15s 14s;检项目药量(最大允许药量),标准或技术方面的要求≤20g/个,检验结果为70g/个,因此检验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通海县鼎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3日从浏阳市贤祥烟花贸易有限公司购进,1、“红旗火炬”烟花爆竹产品,规格型号为16个/箱,进货数量为10箱,进货价格为80元/箱,购进金额800.00元,销售价格为160元/箱,销售金额1600.00元,该批不合格“红旗火炬”烟花爆竹产品10箱,当事人未销售,于2022年1月15日退还浏阳市贤祥烟花贸易有限公司;2、“炫潮加特林”烟花爆竹产品,规格型号为12个/箱,进货数量为20箱,购进金额1920.00元,进货价格为96元/箱,销售价格为180元/箱,销售金额3600.00元,该批不合格“炫潮加特林”烟花爆竹产品20箱,当事人未销售,于2022年1月15日退还浏阳市贤祥烟花贸易有限公司。因此,两项货值金额合计2720.00元。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现场记录》一份,证明对该公司现场抽查情况记录;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一份,证明省监督抽查以书面形式通知到该公司;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贰份,证明对该公司做省监督抽查的样品、规格、型号、抽样数量等受检产品信息;
4.《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编号:(SC)YH2021-11-253)一份、(编号:(SC)YH2021-11-254)一份,证明经检验“红旗火炬”、“炫潮加特林”烟花爆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事实;
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一份,证明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当事人被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移送我局处理;
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二份,证明本局已将检验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8.《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一份,《进货明细表》一份,《送(销)货》单一份,证明不合格“红旗火炬”、“炫潮加特林”烟花爆竹产品进货、退货情况;
9.《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10. 通海县鼎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张XX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无异议。
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22年2月2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通市监罚告字〔2022〕27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已构成了销售不符合规定要求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拐仟壹佰陆拾元整(¥8160.00元),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通海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通海县人民政府(具体承办机构:通海县司法局,地址: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行政新区宝月路1号通海县司法局305室,邮编652799,联系方式)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