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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乐鱼综合    发布时间:2024-08-31 00:55:17

  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指导和规范应急处置工作,积极应对、及时控制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品和管理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品质差事件监控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文件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区域等因素,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指同一生产公司制作的同一药品名、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药品,下同)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50人(含)以上;或者引起很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到生命的,下同)的人数10人以上。

  (3)短期内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因同一药品发生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人数30人(含)以上不满50人;或者引起很严重不良事件,涉及人数5人(含)以上不满10人。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1至2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3)短期内,广西区内2个以上设区市因同一药品发生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人数20人(含)以上不满30人;或者引起很严重不良事件,涉及人数3人(含)以上不满5人。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20人;或者引起很严重不良事件,涉及人数不超过2人(含)。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或需要由钦州市配合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Ⅱ级),或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药品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全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第一个任务,努力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

  1.5.2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1.5.3依法规范,科学处置。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加强对药品的管理,严厉打击各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上市后再评价,建立完善药品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升监测预警和应急技术能力,规范、科学应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5.4强化合作,协同应对。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跨区域和部门间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5.5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将应急管理融入常态工作之中,及时消除药品安全风险隐患,建立完整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治和善后快速反应机制,强化药品安全风险管理。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召集药品监管部门及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对事件做多元化的分析评估,核定事件级别。达到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需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由市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响应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Ⅰ级、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别在国家、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IV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并且开展本行政区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对县区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支持。

  成立市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市药品安全委员会主任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外事办,自治区药监局钦州检查分局等部门组成。根据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市应急指挥部成员由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成员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

  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发布事件处置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等。

  承担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建立完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控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并且开展安全用药知识、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和应急管理宣传培训。

  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的工作职责,加强对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热情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准确、全面报道全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舆论导向工作;协调、指导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2)市教育局: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学校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必要时及时封锁有关现场,做好交通疏导,保障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车辆、工作人员迅速抵达事发现场。查办涉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未经注册或生产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医疗器械的刑事案件。

  (6)市财政局:负责及时落实预防和控制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预算和资金。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提供医疗救治物品和人员的公路水路紧急运力的保障工作。

  (8)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配合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做出详细的调查及现场应急处置,对事件受害或疑似的病例进行确认,对医疗机构中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采取控制措施。及时组建应急救治队伍,安排指定急救机构,对所需的医疗卫生资源做到合理调配并统计,通报救治情况。组织医疗机构按规定上报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品质差事件。及时将医疗机构发现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9)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综合协调等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拟定、修改预防和控制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等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预案,组织检查和督导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药监局、市人民政府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收集和上报药品安全事件信息,组织实施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对出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药品、医疗器械采取紧急控制措施,负责对药品质量安全事件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和有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1)自治区药监局钦州检查分局:负责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做出详细的调查和处置,及时提供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生产、批发领域的信息。

  (12)事发地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相关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应急处置工作,汇集、上报事件信息。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排查和确认事件受害或疑似病例,组织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开展救治工作。

  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自治区药监局钦州检查分局等部门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医疗行为、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药品质量做全面调查,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组织对相关药品做监督抽样和应急检验。

  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自治区药监局钦州检查分局等部门对引发事件的药品采取不再使用、召回等紧急控制措施;查处事件所涉假劣药品、未经注册或生产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医疗器械案件。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织并且开展事件处置新闻发布会,做好有关新闻报道,及时发布处置信息,有效引导社会舆论。

  由市公安局牵头,针对事发地加强治安管理,重视突发事件动态和社会动态,依法配合处置由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

  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设立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由药学、临床医学、药理毒理学、流行病学、统计学、生物医学工程、不良反应监测、公共卫生管理学、法律、心理学、材料学及医疗器械等方面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对确定事件级别及处置措施提出建议;对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参与事件现场核查、确认工作;对事件应急准备及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品质差事件以及品、滥用信息收集、评价、汇总、上报工作,定时进行研究分析,必要时提出预警建议;协助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用药知识和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培训。

  药品检验机构:负责建立应急检验测试程序,组织对事件所涉药品进行检测验证、出具检验报告;协助产品控制组的有关部门做好药品封存和抽样等工作。

  医疗机构:负责事件受害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等救治工作,配合完成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做好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品质差事件的监测和上报工作。

  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日常监测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价、早控制。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及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测工作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对可以预警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进行预警。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提供的相关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报告,组织对辖区内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可能危害提出分析评估意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市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各县区药品监管部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分析危险因素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研究确定向医药专业人士和公众发布风险提示信息和用药指导信息,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进行预警,分别采取警示、通报、暂停使用等预防措施,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药监局报告。

  对可以预警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分级预警,一般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预警。一级、二级预警由上级相应级别的药品监管部门确定发布。三级、四级预警分别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确定发布,并应采取相应措施。

  一级预警:已发生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并有可能发生Ⅰ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二级预警:已发生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并有可能发生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三级预警:已发生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并有可能发生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发布三级预警后,根据可能发生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情况,市人民政府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2)组织对事件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分析评估,根据情况调整预警级别;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挥协调。

  (3)及时向社会发布所涉及的药品警示,宣传能避免、减少危害的科学常识,公布咨询电线)及时向外地通报预警信息。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根据评估结果,认为预警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趋势好转或可能性消除,应及时宣布调整或解除预警。降为四级预警的,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继续采取相关预警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指使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事发地人民政府;(6)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

  按照由下至上逐级报告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应及时报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报告。

  (1)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戒毒机构等责任报告单位及其责任报告人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如实向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事发地药品监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赴现场调查核实事件情况,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并根据核实情况和评估结果,对评估为一般事件(Ⅳ级)的,在

  小时内向上级药品监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对评估为较大事件(Ⅲ级)的,同时报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对评估为重大事件(Ⅱ级)或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的,需同时报自治区药监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2)接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的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药监局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对事件进行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在接到事件报告后

  小时内报至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药监局。(3)接到报告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如实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

  小时。(4)特殊情况下,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可直接向所在地

  县区人民政府、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报告。(5)涉及特殊药品滥用的事件,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同级公安部门应分别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按照事件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首次报告:事发地药品监管部门在发生或获知突发事件后的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性质,所涉药品的生产企业名称、产品规格、包装及批号等信息,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涉及地域范围和人数、受害者基本信息、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原因及责任归属、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发展趋势和潜在危害程度、下一步工作建议、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联络方式。

  进程报告:事发地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收集到的事件进展信息的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成因调查情况、产品控制情况、采取的措施、事件影响和势态评估等,并对前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可多次报告。重大、特别

  结案报告:事发地药品监管部门在事件结束后,应报送结案报告。内容包括: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应对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处置经验,提出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结案报告应在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2周内报送。

  事发地药品监管部门可通过电子信箱或传真等方式向上级药品监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送首次报告和进程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补报文字报告。结案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告。报告内容涉密的,须通过机要渠道报送。

  事件评估由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3.4.2事件评估是为核定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评估内容包括:

  (1)事件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在事件性质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迅速组织开展患者救治、舆情应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产品控制、事件原因调查、相关患者病历资料封存等工作;根据情况可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相关药品采取暂停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并进行抽验,对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现场调查。涉及药品生产及批发企业的,应立即报告市级药品监管部门,由市级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自治区药监局组织或协调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

  当事件达到Ⅰ级或Ⅱ级标准或Ⅲ级事件有进一步升级为Ⅱ级趋势时,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市应急指挥部还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建立日报告制度。各工作组牵头部门每天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药监局。

  (2)在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派出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协调患者救治,开展事件调查,维护社会稳定,做好善后处置等工作。

  (3)进一步加强对社会舆情的监测,加强舆论引导,并采取措施,防止大规模件或极端事件的发生。

  当事件达到Ⅲ级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发地、相关企业所在地的分布情况以及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作出如下处置:(

  )召开市应急指挥部会议,成立各应急处置工作组和专家组,各工作组牵头部门和成员单位迅速开展工作,收集、分析、汇总相关情况,紧急部署处置工作。

  (2)及时将有关处置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药监局报告,按照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药监局的指示,全力开展各项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自治区药监局给予支持。

  (3)根据事件情况,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事发地指导处置;市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视情

  形赶赴事发地现场指挥。(4)组织医疗救治专家赶赴事发地,组织、指导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报请自治区卫

  生健康委派出自治区医疗专家,赶赴事发地指导医疗救治工作。(5)对事发地和事件所涉药品生产企业均在我市的,及时对相关

  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置要求,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外地药品监管部门并上报自治区药监局;对事发地在我市,事件所涉药品生产企业在外地的,及时对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置要求,通报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监管部门并上报自治区药监局;对事发地在外地,事件所涉药品生产企业在我市的,及时对企业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置要求,同时向事发地所在的药品监管部门了解相关情况。(6)核实引发事件药品的品种及生产批号,指导相关部门、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封存、溯源、流向追踪、召回等紧急控制措施;组织对相关药品进行监督抽样和应急检验。

  (7)赶赴事发地或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根据调查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对事件性质、原因进行研判,作出研判结论。

  (8)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警示信息,设立并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事件信息;密切关注社会及网络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9)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做好用药者亲属安抚、信访接访等工作,及时处置因事件引发的件等,确保社会稳定。

  Ⅳ级应急响应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参照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制定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市药品监管部门对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密切跟踪,对处置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必要时在全市范围内对事件涉及药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患者病情稳定或好转,没有新发类似病例,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和药品监管部门提高响应级别。

  Ⅰ级事件信息由国家药监局统一审核发布;Ⅱ级事件信息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统一审核后发布;Ⅲ级事件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药监局取得授权后发布;Ⅳ级事件信息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发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备案。4.4.2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报道等形式。

  负责,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支持。(1)按照事件级别,由相应级别的药品监管部门根据调查结

  果和认定结论,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处理措施。涉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协助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确定是临床用药不合理或错误导致的,移交卫生健康部门对有关医疗机构依法处理。

  确定为新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及时上报自治区药监局,由自治区药监局统一报请国家药监局组织开展安全性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调整生产和使用政策。

  (3)造成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没有能力给予受害人赔偿的,事发地

  总结评估Ⅰ级、Ⅱ级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Ⅲ级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Ⅳ级事件总结评估工作,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完成。5.3

  责任与奖惩对在处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队伍保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药品检验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以及县区的药品应急处置力量,是全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队伍素质,提高装备水平,并动员社会团体、企事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学救援队伍,指定应急救治机构,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

  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要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用于处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的应急交通工具。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对事发地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

  资金保障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做好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经费保障工作,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

  信息保障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药物滥用监测、投诉举报等信息网络体系,完善药品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加强基层药品安全信

  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快速传递和反馈,提高预警和快速反应能力。6.6预案演练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演练。全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演练。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药品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对待药品不良反应,提高全民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意识。开展合理用药宣传,防止因不合理用药、用械而发生药品安全事件。引导媒体正确报道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避免社会恐慌。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重大药品质量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药品安全事件。

  预案管理与更新与药品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和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自贸区钦州港片区

  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订本辖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方案和保障计划。7.3预案解释部门

  年11月14日印发的《钦州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修订)(钦食药监发〔2012〕9号)同时废止。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