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民以食为天。近年来,“瘦肉精”、“苏丹红”、“三鹿奶粉”等食品安全事件接连发生,如何吃得安全,吃得放心成为百姓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可以说,食品安全事关百姓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将于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推行“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程控制,形成以一个监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并相互配合的监督管理模式。该法为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去年,哈市居民李先生在某酒店请客时吃出一苍蝇。经过考察他发现该酒店的厨房极不卫生,他来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不过,要提醒消费者,今年6月1日实施《食品安全法》后,如果再碰到李先生这样的事儿,去找卫生部门就不对了,此事依法应归当地食品药监管理部门负责。4月10日上午,哈尔滨市某大专院校部分学生出现恶心、呕吐现象。当日,经医院诊断这69人为细菌感染。经排查认定,引起学生不良反应的原因是学校第二食堂饮食卫生不合格。5月初,我省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对全省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大检查。与往年不同,这支检查队伍中有了新面孔——省食品药监管理局。
14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的人介绍了即将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的有关情况。新法中国家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等实行分段监督管理。凡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均由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范围有饭店餐饮、大中小学食堂,以及其他单位集体食堂。《食品安全法》这一轮机构改革明确将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责划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这对我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来说是全新的领域。目前全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正在开展“职能调查”工作,同时与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工作衔接;同时等待上级主管部门定职能、定编制、定机构的“三定”方案落地。
据介绍,新法赋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另一职责是对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以前这项工作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而普通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仍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以往,商场、超市、城乡食杂店的经营者取得卫生检疫、技术监督局、工商局、消防安全等许可证后,就可以经营各类食品。如今,《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要先获许可证后才能进入流通环节。根据《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的原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食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负责的人介绍,《食品安全法》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监督和执法职能的法规有三十多条,进一步明确了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这些职能包括加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质量监管和日常巡查力度,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对食品包装、标志、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的监督检查,强化对不合格食品退市的跟踪监管,严格规范食品销售行为,特别是增加了工商部门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近来,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为重点,在全省进行食品市场专项整治检查活动。哈市道里区工商分局自4月20日至5月5日,对辖区内23个超市、26个商场、276个食品店、4个食品专业市场、122个现场加工食品业户进行了为期16天的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此次检查包括对肉制品、粮、油、鲜奶及奶制品、蔬菜、水果、酒、袋装食品等与群众息息相关的食品。通过检查,共清理小作坊、小商店、小摊点410户,清理出有照无证115户,无照20户,无健康证的从业人员150人,并收缴不合格食品600公斤,“三无”罐头95瓶,“三无”面包90个,自制干肠200余公斤,下架无检疫生肉1000公斤。不久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开展对全省农村食品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
目前纳入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近2300种,分22个类别。从蜜饯到饼干、从冷冻食品到熟肉包装制品、从酱油到饮料,90%的食品配料里都含有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究竟是什么?三鹿奶粉事件、问题鸡蛋中出现的化学添加剂,引发人们对食品添加剂的关注和质疑。 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给食品添加剂设道安全的“门槛”
近年,国内一些地方不规范使用、滥用食品添加剂,导致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甚至会出现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和刑事案件。2002年5月9日,原呼兰县呼兰镇富强村二队村民卢艳春、王金龙母子在食用自家烹煮的鸡肉后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据有关部门调查,事件发生前不久,卢艳春家邻居宁起忠借用卢艳春家院子操办婚宴酒席。办酒席后现场遗留一袋剩下的食品添加剂。卢艳春误将这袋白色粉末状的食品添加剂当作食盐捡回使用致使母子俩中毒死亡。据介绍,那袋食品添加剂是宁起忠雇用的厨师从呼兰镇某食品添加剂商店购买的。后来死者家属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宁起忠、受雇厨师和食品添加剂商店店主承担连带责任。据调查,致人中毒死亡的那袋食品添加剂为“亚硝酸钠”。
从此案的两级法院判决书看,对引起卢氏母子中毒死亡的称谓不同,甚至同一份判决书前后竟名称也不同,有“亚硝酸盐”、“硝酸盐”、“硝酸钠”和“亚硝酸钠”等。名称不同,作用、效果不同,法的适用也不同。由于证据等方面的问题,此案反复审理数年至今仍未结案。日前,省高院已将此案作为疑难案件进行督办。
此案涉及到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以及安全使用等方面的问题。现行的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虽已阐明管理食品添加剂的必要性,并把食品添加剂纳入法的效力范围。但是该法规内容简要,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有效扼制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对食品添加剂的安全管理制度,涉及到添加剂生产、采购、销售等管理规定近10个法条,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比如在采购环节上,第三十六条明确要求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添加剂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食品生产环节上,该法确立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规定了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前提,以及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基础要求。此外对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也做出明确规定。
该法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通过这道“门槛”的食品添加剂也不意味着从此“万事大吉”。该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该依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做修订。
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处有关负责的人介绍,从2007年初开始,我省就把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列为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实行食品添加剂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有效遏制了非法滥用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日前,省卫生厅正在全省建立完整食品添加剂“五专”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即一是专店采购,到有资质的专卖店进行采购,索取相应票证备查;二是专柜存放,将食品添加剂放在指定区域的专柜保存;三是专人负责,有两名经过培训的厨师共同领取、使用、配制;四是专用工具,使用经过计量认证的衡器进行定量;五是专用台账,使用规范的台账,每次使用根据相关要求逐项登记。据了解,今年以来,黑龙江省卫生系统开展餐饮消费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摸清了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没收不合格食品添加剂100多公斤,查处案件124起,并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根据我国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将食品添加剂分为22类:(1)防腐剂(2)抗氧化剂(3)发色剂(4)漂白剂(5)酸味剂(6)凝固剂(7)疏松剂(8)增稠剂(9)消泡剂(10)甜味剂(11)着色剂(12)乳化剂(13)品质改良剂(14)抗结剂(15)增味剂(16)酶制剂(17)被膜剂(18)发泡剂(19)保鲜剂(20)香料(21)营养强化剂(22)其他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属于有机物,目前全世界已人工合成10万多种有机物,每年还新增2万多种。这其中绝大多数的毒理作用都不太清楚,因此,随意添加食品添加剂的危害难以预测。
目前,纳入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近2300种,分22个类别,90%的食品配料里都含有食品添加剂。以大家经常食用的方便面为例,其中就含有14种食品添加剂。一个普通成年人一日三餐大概要吃进八九十种食品添加剂。
此外,已经纳入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如果过量使用也会对人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以最常见的添加剂亚硝酸铵为例,亚硝酸铵经常用于肉制品的生产加工,进入人体后,只要与人体内的胺结合,就可能生成亚硝酸胺。如果超量使用,可能致癌。
消费者要增强维护健康安全和自身权益的意识。在挑选食品时,尽量要到信得过的商店购买大公司制作的名牌食品;
不要过分追求漂亮外观和口味感觉,过分白亮、过分靓丽、口感过分好的腐竹、面条、粉丝等很可能含有非食品添加剂;购买食品时应索取发票,用作维护自身权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