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依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判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对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省级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固态废料鉴别导则》(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 2006年第11号),首先对需界定的物质是否属于固态废料做鉴别。评价一个物质是否固态废料,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一般考虑。包括:该物质是否有意生产,是否为满足市场需求而制造,经济价值是否为负,是否属于正常的商业循环或使用链中的一部分。
(2)特征。包括:该物质的生产是否有质量控制,是不是满足国家或国际承认的规范/标准。
(3)环境影响。包括:同初级产品相比,该物质的使用是否环境无害;同相应的原材料相比,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该物质的使用是否会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增加风险;是否会对人体健康或环境产生更大的风险;该物质是否含有对环境有害的成分,而这些成分通常在所替代的原料或产品中未曾发现这些成分在再循环过程中不能被有效利用或再利用。
(4)使用和归宿。包括:该物质使用前要不要进一步加工;是否可直接在生产/商业上应用;是否仅仅需要很小的修复就可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是否仍然适合于其原始目的;是否可作为其他用途的替代物;是否实际应用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是否有固定的用途;是不是能够其现有的形式或者不经过表一所列作业方式处理的形式得到利用;是否只有经过表一所列作业方式处理后才可以利用。
经鉴别属于固态废料的,则应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和《危险废物鉴定判别标准》(GB5085.1~7-2007)对该物质进行进一步鉴别。
随着科学技术进步,有些列入危险废物的化工副产品成为提纯或深加工的原材料,符合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法律和法规,有关部门将给与支持和鼓励。相关规定还有:
1、《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
(五)放开搞活企业标准。企业根据自身的需求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质量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
2、《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2015〕67号)
五、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试点。建立完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研究制定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指南,鼓励公司进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牵头负责)
3、《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在部分省市开展企业产品质量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14]660号)
(一)建立完善企业产品质量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修订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备案管理相关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企业产品质量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实施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备案的方式和途径。热情参加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工作,鼓励并带领企业利用统一、开放的平台自主开展企业产品质量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
4、《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做好企业产品质量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的通知》(鲁质监标发[2015]53号)
2015年7月24日,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取消了我省对企业产品质量标准进行备案和登记管理的规定,增加了“企业所执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应当自我声明公开”的规定。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产品,如果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则属于危险废物。没明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产品,依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定判别标准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