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1日,当事人托付DHL空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一般交易方法向海关申报出口4,4'-二氨基二苯二硫醚5千克,总价3400美元,报关单号804。经查,该产品为《风险化学品目录》列明的化学品,当事人未申报出口产品检验,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背进出口产品检验法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品报关单、发票、装箱单、风险特性分类辨别陈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查询笔录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产品检验法施行法令》第四十三条,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