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金盛助剂厂进行告发核对查看时, 发现该单位运用危险物品的化验室与职工宿舍在同一座修建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出产、运营、贮存、运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铺、库房不得与职工宿舍在同一座修建物内,并应当与职工宿舍坚持安全间隔”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
2020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金盛助剂厂进行告发核对查看时,发现该单位运用危险物品的化验室与职工宿舍在同一座修建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出产、运营、贮存、运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铺、库房不得与职工宿舍在同一座修建物内,并应当与职工宿舍坚持安全间隔”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的规则,决议给予无锡市金盛助剂厂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14000.00)的行政处罚。